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单纯依靠纪检监察机关,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纪律审查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对被定罪处刑等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案件线索的处置、通报和移送工作,积极建立科学有效、操作性强的常态化工作机制,明光市率先出台了《中共明光市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对被定罪处刑等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线索处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实行“三明确”。一是明确规程。明确规范线索处置工作规程。市纪委每月根据各单位移送的涉刑(涉法)案件的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线索进行统计梳理分类,建立工作台帐,并依据管理权限适时移交相关单位,依纪依法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做到责任单位、经办人、办理时间、办理效果“四明确”。市纪委每半年召集成员单位召开一次线索处置工作协调小组会议,研究协调线索核对清理处置工作,加强案件线索、案件处置的通报和移送工作。二是明确职责。明确纪检、组织、检察、法院、公安、司法、人社等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负责对被定罪处刑、行政处罚等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线索进行统计核查,并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个月的核查统计表到线索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纪委案管室)。受理线索移交的成员单位应及时对线索依纪依法进行审查处理,及时将处理意见和结果书面回告移交单位。对决定不受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将书面说明和原移交材料退还移交单位。三是明确追责。对不按要求及时移送案件材料或问题线索的,处置不当或不履责、履责不力的行为,不互相配合办案、贻误战机等给查办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
根据《暂行办法》,明光市着力通过“四抓”力促线索处置工作常态化、规范化。一抓制度建设。成立了由市委书记担任组长的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强化反腐败协调权威,高位推进反腐败协调工作。建立线索处置、办案协作、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宣传报道、联络沟通、责任追究等多项机制,形成反腐败整体合力,促进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二抓合力办案。对疑难复杂的案件,加强与公安、检察、审计等相关单位沟通协调,整合办案力量,共同调查,同步取证,实现优势互补,提高办案工作力度和效率。今年该市查办的两起影响较大的案件,由于双方市纪委与检察院、审计局等单位前期外围调查配合协调顺畅,仅分别用时12和15天就全部查清违纪事实并移送司法机关。三抓案件互通。今年以来,市法院通报案件处置11件,市检察院通报案件线索9件,市公安局通报案件线索17件。市纪委案管室对案件线索进行梳理分类,转交有关单位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目前已立案26件,结案24件,给予党内警告16人,党内严重警告1人,留党察看1人,开除党籍6人。四抓督促落实。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市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收集汇总有关重要情况,有效督促落实,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和报告,力争第一时间移送、第一时间通报、第一时间落实,实现协调协作效果最大化。
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实行兵团作战,坚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高效协作、通力配合,形成了衔接顺畅、有序高效的工作格局。截至目前,明光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共提供2013年1月至2016年6月受到定罪处刑或行政处罚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线索85人,经排查核对有41名党员之前已处理过,有9人非党,3人是外地不属于受理对象;其余32名党员,市纪委案管室对没有立案案件的进行梳理分类,作为案件线索已全部转交有关乡镇纪委及市直相关单位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目前32人已全部结案,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党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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