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全体党员 发出道德宣示
——《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系列解读之五
“十几年扎根海岛、一生为人民服务,谷文昌同志用实际行动改变了荒滩面貌,也‘在老百姓心中树起了一座不朽的丰碑’。”10月25日,谷文昌纪念馆,福建省东山县教育局副局长张黎东已经记不清自己是第几次站在这里。
曾参与纪念馆资料收集整理工作的张黎东,对谷文昌的事迹耳熟能详,但每次来他都感到有新的收获。“先进事迹里有感人的力量,每次参观都是精神洗礼和心灵净化!”
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中华民族历来强调德法相依、德治礼序。作为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自创立之日起,就高度重视以德治党,这个“德”就是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其内核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一脉相承。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突出强调建设廉洁政治,要求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提出了一系列正面要求。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时期,要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必须发挥党章党规党纪的正面引领作用,让党员干部明确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焕然一新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正是在这样背景下应运而生。
“修订后的《准则》,以党章作为根本遵循,紧紧围绕着廉洁自律,集中体现党的性质、宗旨。”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向记者介绍,《准则》开篇即围绕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情操提出“四个必须”的原则要求,并将落脚点放在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上,彰显了我们党坚持清正廉洁政治本色和建设廉洁政治的鲜明立场,具有思想激励和导向作用,是共产党人矢志不渝的高尚道德追求。
“有‘伸’有‘缩’是《准则》修订的一大特点。”湖南省法学会廉政法学研究中心主任邓联繁认为,“伸”体现为规范对象的拓展,即从原本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缩”体现为内容的紧缩,即聚焦“廉洁自律”,去除与其无直接关系的条文。
以往,“8个禁止”“52个不准”主要针对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我不是领导,规定管不到我”的侥幸心理让不少党员吃到苦头。
今年1至8月,北京市纪委共查处“小官贪腐”290人,涉案金额共计3.23亿元。同样是1至8月,青海省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的各项纪律典型问题224件,问责处理562人,其中乡科级530人,占总问责数的94%。数据说明了将全体党员纳入规范的必要性。
廉洁是共产党人的基本要求。《准则》围绕着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向全体党员提出了“四条规范”。
作为地方或单位的“领头羊”,党员领导干部的言行具有示范作用,能够对政治生态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在廉洁自律方面,理应有更高的标准和更严格的自我要求。
回眸近百年来党的历程,党员领导干部中从不缺少清正廉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先进典型。焦裕禄、谷文昌、杨善洲立于时代的精神高地,刻画出优秀领导干部的光辉群像,更为广大党员树立起向上向善的道德标杆。
《准则》针对“关键少数”,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四个方面进行规范,既是对模范精神的提炼和传承,也体现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准则》强调‘正面倡导’,发出道德宣示,这既是我们党坚定自信的表现,也是向人民做出的庄严承诺。”全国党的建设研究会特邀研究员汪洋认为,《准则》不同于“禁令”,旨在告诉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要做什么”“该做什么”,从源头上为全党注入“正能量”。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教授贺夏蓉认为,《准则》不仅借鉴了传统文化精华,还广泛吸收了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蕴含着丰富的辩证思维和历史文化思考。其中,关于“廉洁齐家”的论述就是很好的例证。
古人云,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良好的家风是治平的基础。而党员领导干部的家风,是党风廉政建设的“晴雨表”。近年来,倒在家风问题上的党员领导干部并不少见。例如,刘铁男父子“老子办事、儿子收钱”的贪腐“二人转”,苏荣“家就是权钱交易所”的悔恨,还有近期公布的周本顺“家风败坏、对配偶子女放任纵容”等违纪问题……
“古往今来的事例足以警醒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准则》、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不仅必要,而且应当成为自觉。”贺夏蓉说。
《准则》颁布之后,“简洁、好懂、易记”成为广大党员的直观感受。这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
“想要充分发挥正面倡导的效力,不仅要出台实打实、可操作的法规,”汪洋认为,“更要广泛宣传、推进落实,使广大党员形成自觉、养成习惯,真正把道德律令刻印在心上、落实到行动中。”
(中央纪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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